[国内试管怎么选择性别][高龄做供卵试管论坛]。[借卵试管婴儿医院]。
有些卵泡在体内已经成熟,但是太晚了,无法排出体外我们可以选择去医院促排卵,这样可以加速我们卵子的排泄。卵泡有多大才能促进排卵?我们来看看! 卵泡成熟始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正常成熟卵泡应在18 ~ 25mm左右,如果做卵泡监测,当卵泡大小接近18 mm时,应缩短监测时间。通常,你应该每隔几个小时做一次监测,因为成熟的卵泡随时可能排卵。如果有生育计划,就要计划安排同房,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同房受孕率。如果卵泡发育太小,会影响受孕,所以需要注射卵泡刺激素来帮助卵泡生长。 女性在服用促进卵泡生长的药物后,第4天卵泡会生长到1.0 cm左右,正常卵泡生长速度为每天0.2 mm左右。
做供卵试管哪家好
女性应从小剂量促排卵药物开始,但不能过量,以免卵泡生长过快,无法获得优质卵子。当女性卵泡发育不良或排卵困难时,需要给予药物帮助卵泡生长发育。常用药物包括克罗米芬、乌洛托品和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由成功的卵子捐赠者共同使用。女性还应注意适当休息,规律生活,分享捐卵成功案例,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通过饮食适当增加营养,也有利于月经周期的规律和卵泡的正常生长发育。分享捐卵成功的例子 既然这样,就要找出出血的原因。可能是不规则子宫出血,引起子宫出血的原因很多,如子宫病变、子宫肌瘤、宫颈病变、子宫恶性肿瘤等。如果子宫正常,子宫内膜不规则脱落也会引起出血。 促排卵是在月经第五天服用克罗米芬或来曲唑,促进卵泡生长发育。一般来说,诱导排卵后月经不会延迟。捐卵成功的例子分享是因为正常卵泡生长排出后,如果舍友没有怀孕,月经会准时,在没有排卵的时候会比正常来得早。所以如果分享了捐卵促排卵的成功案例后月经周期推迟,此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怀孕,这就导致生理月经不推迟。 如果在月经第5天开始肌内注射尿促性腺激素,每天一次,75单位/次,连续5天,那么在月经第12-13天用b超监测是否有卵泡生长,在月经第14-15天用b超检查是否有原始卵泡生长。如果在月经第15天通过b超检查,卵泡直径可达18mm左右,为优势卵泡。这时可以给肌肉注射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然后卵泡破裂排出卵子,这就是促排卵的全过程。临床上诱导排卵治疗可能一个月不成功,但诱导排卵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才能成功。 拉拉和单身女性海外试管造娃记 花费篇 首先要了解到的是,拉拉和单身女性通过海外试管婴儿技术要宝宝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因此而导致的费用也会有所差异,整个过程中的生活、出行、食宿等费用也会受到所耗时间、涉及人数不同而有高有低。 拉拉和单身女性海外试管造娃费用 以下总结出拉拉和单身女性生孩子的6中方式,如下: 1、在精子库购买精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IUI),用自己的卵子怀宝宝; 2、在精子库购买精子,采用试管授精技术(IVF),用自己的卵子怀宝宝; 3、在精子库购买精子,采用试管授精技术(IVF),用伴侣的卵子,自己怀宝宝; 4、在精子库购买精子,采用试管授精技术(IVF),同时用伴侣和自己的卵子,由一人怀宝宝; 5、在精子库购买精子,采用试管授精技术(IVF),用自己的卵子,找DY者怀宝宝; 6、用药物促排卵,冷冻卵子,准备日后寻找到伴侣或其他合适机会再怀宝宝。 注:以上这6种方式涵盖了大部分拉拉和单身女性生子的方式,有其他方式的话也可以通过网站咨询到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 这里以第3种方式为大家举例,分享下整个流程下来的一些费用。因为美国政策允许拉拉做试管婴儿,因此这里的目的地定为波特兰,选择的医院在这里同时成本的话相对于洛杉矶等其他华人集中的西海岸城市要低。精子库 波特兰是典型的西北自由派城市,人口少,部分市内交通免费,并且商品免税。 因为每个人耗费的时间可能不一样,在波特兰住了4个月,但通常IVF住1到2个月就够了,所以如下表格是按照2个人在2个月内的花销来计算的,对大家更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是美国旅游签证和机票 这是必须要的,按照1:6.4的汇率来算的话,1008元*2人=2020元(签证)+6500元*2=13000元(机票)。需要注意的是订机票的时候可务必在天巡或携程上监测便宜机票动向 ?前期身体检查 包含了HIV、肝炎、血型、血常规等血液检查、输卵管造影、宫颈刮片、乳腺、基础卵泡、E2/P4等激素检查,约6000元。(其中有部分在国内做的,这样价格应该会下来。) ?试管婴儿医疗费 大家都知道美国试管婴儿成功率是**的,相对的费用上不便宜,约20500美元=131200人民币。其中染色体筛查(CCS)另外收费5000美元=32000人民币加急,另加2000美元=12800人民币。CCS适合35岁以上,或喜欢**程度减少不确定性的强迫性人格。 ?购买精子 660美元=4224人民币,可获得完整的遗传病记录。精子库定价各异,也根据个人需要产生附加服务费,后面会介绍一些知名的精子库。 ?租房 房租、水电、保险、网费、家具租用等,约2500美元/月=16000人民币/月,2个月共32000人民币。经济型酒店大约是600-1200人民币/晚,airbnb上如果租共用的房间,不太挑地点,一个月12000包家具包bill可以拿下来,一般可住2人。 ?本地交通 市内有轨电车免费,其他公交车是5美元/天/人随便坐,大约100美元/月,2个月是1200人民币。如果住在市区,可以不用租车。离医院近的话,步行就ok。 ?饮食和通讯 每次超市买菜80美元,一周2次,2个月约8000人民币。AT&T电话卡40美元/月,2个月约500人民币。 以上总计的话是人民币198140元。在这个版本中明显可以压低的费用就是住宿,如果能够团到5个人居住在医院附近的公寓里,交通费用也可以压缩。最终2个人的费用就可以压缩到18万,恩,土豪们请无视绕过。 然后再来看看其他方式的一些花费,如下: 方式1的话,即IUI,因为不会涉及到药品、实验室培养、取卵手术和医生护士监测费用等,相应的治疗费会大幅减少,生活成本也会至少减一半。 如果以两个人停留一个月,做两次IUI计算(根据朋友@鱼 线报,IUI耗费精子量大,需1600美金,手术费用不到1000美金),估算下来需总共准备约6-8万元人民币,但单次IUI成功率就只有IVF的四分之一了。 方案234区别不是特别大,D会贵一些,因为要求两个人呆在美国更长的时间。而方案5的费用涉及到找DY母亲(35-50万人民币),花费会显著高于其他方案。 方案6的费用相对3会低一些,因为不涉及到受精卵培养、受精卵移植、保胎药物和医生护士监测费用等。这些是我的个人估计,具体费用。有待之后分别与医院核实才能明确。 还要点要注意的是各医院通常不会将价格公布到网站上,而是倾向于先了解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再提供报价。建议大家直接与医院联系,咨询治疗方案,同时询问价格。 **相信大家都知道需要多少盘缠了,这里还要提醒的是即使是IVF做了CCS,移植两枚囊胚(35岁以下最多移植两枚),成功率仍然不是****,而是84%,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人类社会这个开放系统中永远无法消除。 单身女性与拉拉伴侣辅助生育合法国家 法律允许或可操作单身女性和拉拉伴侣进行捐精人工授精IUI和/或试管婴儿IVF的国家,如下: 支持国家 ? 西班牙 ? 瑞典 ? 比利时 ? 丹麦 ? 英国 ? 加拿大 ? 俄罗斯 ? 墨西哥 ? 委内瑞拉 ? 千里达和多巴哥 ? 新西兰 ? 以色列 ? 印度 ? 南非 ? 牙买加 ? 爱沙尼亚 ? 美国 ? 乌干达 ? 冰岛 ? 马来西亚 ? 柬埔寨 ? 泰国 ? 哈萨克斯坦 另外,打擦边球,走关系或地下可以为单身女性和拉拉伴侣进行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国家,比较近的有泰国和柬埔寨。另,马来西亚单身试管婴儿涉及胚胎转移。 全球四大知名精子库: 加州精子银行Cryobank、Xytex Sperm Bank、美国Fairfax精子库、丹麦精子库Cryos Denmark 延伸阅读: 美国精子库名录-中国拉拉情侣造娃生育必看 Love Makes A Family,让每个人都有做父母的权利 单身/拉拉简单造娃攻略|为什么选择精子库 拉拉和单身家庭建设方案之A卵B怀、人工授精与试管婴儿 让每个人都有做父母的权利 上海供卵哪家好孕反应让初为人母的我安心(下) #上海供卵哪家好#(接上篇)爬起来也不害怕,就去外屋上了厕所继续睡觉,睡得迷迷糊糊觉得下身有东西流出来,也没在意,第二天一早,起床看到床单有血,才开始慌了,但吃饭时候也没有和婆婆说,只是垫上卫生巾,等待会不会流出来多,结果上午不见红了,不知道怎么说出来告诉婆婆了,婆婆非常去医院,医院又是让B超,宝宝很给力,没事!医生说让照顾点,说如果蹲巧合可能就会孩子掉了,好多这样事情发生不是没有,这才意识到害怕,婆婆还把我训一顿,说我不提前说,说如果不说话说起来,是不是就不说,这是没事,要是有事呢,这自己才意识到严重性,孕妈不要和我一样!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精神变化】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孕期精神非常不好,每天都是昏昏欲睡的不舒服,主要还是反应的问题让我比较头疼孕期的腰酸相信很多孕妈有这种情况,话说孕期腰酸真的非常不好,走的时间长腰酸,躺的时间长也腰酸,坐的时间长也腰酸,好多天都这样,然后吓得不得了赶快去医院!医生说一般孕期的腰酸也是生理现象!时候会产生宫缩,而且此时激素水平也有一定的变化,所以这是子宫受到怀孕刺激引起的腰酸痛,因为在镇上医院!然后说上周打B超说宫内有胎心胎牙了!医生就说哪没事!正常现象!如果你一点反应没有!还就真不正常!好吧安心回家了!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个人总结经验】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我觉得孕期心态非常重要的哈,我觉得其实一些反应都是比较正常的哈,对于一些反应我觉得很棒的啊,其实我觉得其实孕反应不错,最起码得是对生理的一种安慰孕早期多休息,不舒服及时去医院的哦,不过最重要的是相信宝宝很重要 #上海供卵哪家好#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传送门 【上海供卵哪家好】孕反应让初为人母的我安心(上)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CX1试管婴儿_泰国试管婴儿_台湾试管婴儿_金贝生殖中心 很赞哦! () 宁夏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全国各省/直辖市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查询北京二胎政策上海二胎政策天津二胎政策重庆二胎政策江苏二胎政策山东二胎政策安徽二胎政策河南二胎政策河北二胎政策湖南二胎政策湖北二胎政策江西二胎政策陕西二胎政策山西二胎政策四川二胎政策青海二胎政策海南二胎政策广东二胎政策贵州二胎政策浙江二胎政策福建二胎政策甘肃二胎政策内蒙古二胎政策辽宁二胎政策吉林二胎政策黑龙江二胎政策云南二胎政策宁夏二胎政策广西二胎政策新疆二胎政策西藏二胎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制度,贯彻国家二胎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省实际,在2020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具体条例如下: 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自治区而居住在自治区外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的义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开发利用,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落实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供卵试管是骗人的吗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一)提供虚假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的; (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遗弃子女的; (四)将子女送养的; (五)自称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的; (七)不得批准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该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一)实行婚检补助制度,加强婚育咨询指导; (二)建立健全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制度,促进住院分娩; (四)宣传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精神抚慰、再生育咨询、诊疗等生育关怀服务; (六)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计划生育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安全。 禁止任何未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将其管理、使用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目录,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超声技术检查、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定期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者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 第三十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城镇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公示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销售、使用活动以及其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 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双方申请,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结婚证,夫妻双方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第三十六条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三)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三)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 (四)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五)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 (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或者开支: (一)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第四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三条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享受适当的营养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负担方式处理。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其中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凡未完成本级政府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一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授奖、晋升职务。 第四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证明、资料、记录,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责令停止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完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公开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办事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超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三)属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四)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期间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夫妻,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而未办理再生育申请手续的夫妻,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或者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未依法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五十七条 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或者容留、包庇他人违反生育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伤害、侮辱、诽谤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工作人员财物的; (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的; (三)有其他妨碍、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扶助资金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按照现行的宁夏二孩政策,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城镇居民,或有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宁夏现行的二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二、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三、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四、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六、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 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 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六)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以上便是关于“宁夏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及二胎政策”的说明,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如果对以上条例还有不清楚地地方,可联系当地相关机构进行详细的咨询。
[试管包男孩是真的吗]。